汕头龙湖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是什么
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设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第十条;(2003年)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
2.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乡村医生执业须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农村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凡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后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办妥手续后15天内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