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办理哪些材料

一、办理材料

法人代表或个体申请人提交

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

购销合同或赠予,出让证明等

说明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数量及用途等要素

二、办理机构

海丰县海洋与渔业局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海丰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申请材料需包含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批、初步审核后,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初步审核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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