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办理规定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行政服务中心

四、办理材料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

① 标明施工场地周围环境情况; ② 标明场界准确位置及相对位置;③ 标明准确方向、方位; ④ 标明主要参照物; ⑤ 施工进行后,噪声监测点等其他内容可后补 。需盖单位公章。

1、需盖单位公章 2、根据需要提供

复印件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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