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和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进行规划许可事项公示;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规划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申请人应做好配合审查工作的准备。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县规划执法大队。县规划执法大队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县规划执法大队、镇人民政府、各镇(管委)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预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和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进行规划许可事项公示;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是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
3.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规划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申请人应做好配合审查工作的准备。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县规划执法大队。县规划执法大队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县规划执法大队、镇人民政府、各镇(管委)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特殊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