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4)申请控制点成果,需具备测绘资质。

二、办理材料

根据自身情形,如实填写。

存在合同事实的提供

无,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需对地形图扫描(数字化)的需提供。

无,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需对地形图扫描(数字化)的需提供。

无,申请控制点成果需提供。

无线路工程项目。

手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手印

无外省申请人需提供。

无首次申请。

无首次申请。

无首次申请。

无首次申请。

无首次申请。

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供。

无首次申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不动产登记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不动产登记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不动产登记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1983年)

第八条向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送国家测绘局审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驻地方单位),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审批。

为确保我国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应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当地大军区同意后,再报国家测绘部门审批。送审报告要写明国家批准合作和交流项目的名称,批准文号(附批文的复印件)、拟提供测绘资料的品种、范围、数量和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测绘资料(一式二份),一并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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