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是什么条件

一、办理条件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2.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3.由城市规划部门按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原件

绿地四置图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当地居民代表是三个以上或当地居委会盖章,专家意见要三个专家。

六、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0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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