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有哪些前提

一、公司登记注销办理前提有哪些

1.公司解散的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3.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

5.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材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决议(决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清算报告

税务注销通知

清算公告

公司营业执照

四、办理地址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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