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为60%,即先剔除医药费的15%的起付线,然后按60%报销比例计算。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比例为50%,即先剔除医药费的20%的起付线,然后按50%报销比例计算。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补偿比例为30%,即先剔除医药费的25%的起付线,然后按30%报销比例计算。

风参加其他形式保险需使用复印件报销的,实行限额补偿。

住院医药费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补偿人民币300元;住院医药费在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的,补偿人民币500元。

住院医药费在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的,补偿人民币1000元;住院医药费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补偿人民币1500元。

2、2008年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封顶为35000元

3、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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