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条件下收养关系无效

在哪些条件下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该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会有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对话可以将其送养。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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