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理要求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原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原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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