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地点

南海区桂城南港8号桂城行政服务中心农林渔业局窗口(桂城中心)

三、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报告真实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收原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只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按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的需提供

信息真实,内容齐全。提供原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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