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办理多久时限
一、办理时限
6(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海丰县后门镇新建街215号
三、办理机构
海丰县海洋与渔业局
四、办理时限
6(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符合水域安全规定。
是否有效期内。
检验原件。
填写内容属实。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报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审核,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通过后,再报至农业部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上级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做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依法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