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江城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要求

一、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

五、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住所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0前置审批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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