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办理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求;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条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机构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三、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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