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要求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5)环保、水土保持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办理材料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关于修改的决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