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否需要公布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

商业银行是否需要公布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对于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中央银行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行。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终止:

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

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政策的经营能力;

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