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办理时间是什么

一、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440608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110项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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