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办理前提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办理时限

4(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

四、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2017年)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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