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有哪些前提

一、办理条件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997年)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四、办理材料

需盖单位公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意见

复印件

需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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