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斗门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理哪些规定

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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