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残疾证办理条件

一、宿迁残疾证办理条件

按照办证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第二代《中共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残疾证怎么办理

1、评定当日将评定好的残疾表交回县残联,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评定结果的录入评定,对于不符合评定结果的重新予以评定再录入。

2、待一批要办理的残疾证全部审核录入后由县残联理事长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报市残联复审。

3、复审通过以后统一打印证件,到市残联办理。

4、办理好残疾证统一登记,并保留评定结果备案。再按乡镇统一发放到各乡镇,由各残疾人专委电话联系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到所在乡镇领取。

三、残疾证办理材料

1、本人二寸免冠白底证件照7张(各地标准不一样,有的更多,建议带8张去)。

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式3份,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不符的,须携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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