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办理哪些规定

法律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全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

全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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