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筹设审批办理需要的条件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申请: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建筑面积)、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1.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整体平面布局图。 2.租赁或购买场的,提供租赁或购买场地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3.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惠来县教育局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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