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管理局

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备注

中央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国函[1987]24号交工字[1991]474号财预[2003]470号

交工字[1991]474号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

运费收入的6%

同上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

4.08元/月.千瓦(或3元/月.吨)

同上

按船舶自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

1元/月.吨

同上

按船舶定额载重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