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扬州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的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注销合伙企业指定清算人的决定

4、合伙企业清算公告

5、税务注销通知

6、合伙企业清算报告

7、营业执照

二、扬州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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