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饶平县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办理要求是什么

一、办理条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二、办理机构

饶平县水务局

三、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如不涉及第三方,可无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