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理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部门审核: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把关,根据审查结果拟办意见提交决定。

4、批准决定:在受理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签发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将出具许可批文;不予许可的,将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惠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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