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是什么前提

一、办理条件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办理机构

始兴县国土资源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