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支取证明;

步骤二:

办理手续:提取人持单位证明及相应提取资料到中心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步骤三:

等待通知:中心接到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井通知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其原因。

步骤四:

提取:提取人支取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中心指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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