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办理哪些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和平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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