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定居落户登记条件(有末次入境证件)

办理条件:

1、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

2、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者累计住满90天的。

办理流程:

1、拟定居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上报社区市级公安机关;

4、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办理时限:15天内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泉州市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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