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鹏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层次变更审批办理条件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时限

90 (自然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五、办理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

六、办理材料

原件3份。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变更名称需具备本项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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