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审核办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

附件一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证书200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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