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职业介绍哪些政策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开办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原件在验证真伪后归还申请机构,复印件用于归档。

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原件在验证真伪后归还申请机构,复印件用于归档。

原件在验证真伪后归还申请机构,复印件用于归档。

相关资格证书请参照本手册第一条。原件在验证真伪后归还申请机构,复印件用于归档。

原件在验证真伪后归还申请机构,复印件用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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