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普宁市城市管理局

三、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包括通行时间和行驶线路、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原件核对,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1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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