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应建防空地下室要求

一、办理条件

1.企业或个人申请的项目已通过“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图审核”且已领取了申请项目的一份《XX项目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的审核意见》。2.申请单位已委托具备人防专业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开展申请项目人防地下室的监理工作,并已签订合同。3.申请单位已与具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公司签订人防设备购置及安装合同。4.申请单位已委托具备人防专业审图相应资质的审图公司开展申请项目人防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工作,审图公司已出具专业审查意见书。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满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

(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但民用建筑处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可以按照该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按照本条前款第(三)项集中修建的,其选址和实施计划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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