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湘桥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办理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包含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真实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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