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审批办理哪些前提
一、办理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院)。(三)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需要董事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学校提供原件
广宁县消学校场所报消防备案使用的平面图防大队出具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广宁县消学校场所报消防备案使用的平面图防大队出具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对
携带原件核对
携带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