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997年)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997年)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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