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办理需要的条件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原件3份。

原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相关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五、办理机构

陆丰市教育局

六、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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