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金平区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要求是什么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2)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行为的。3)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4)受刑事处罚的。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6)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死亡的提供。

由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验原件,交复印件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刑事处罚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供。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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