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办理需要的前提

一、办理条件

1)拟退役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b)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c)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2)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六、办理材料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复印件需盖公章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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