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在什么地方

一、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http://hjsp.st.gov.cn/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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