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与分立办理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2申办报告;

3举办者、拟任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证件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

5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

6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教育培训机构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8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10拟变更后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教育培训机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1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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