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普通护照签发办理规定是什么

一、哈尔滨市普通护照签发办理规定是什么

办理对象

1、本市户籍居民;

2、本省户籍居民(除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外)

2、外省市在黑龙江暂居、工作、学习等非本省居民(国家工作人员,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注:首次办理需本人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护照签证的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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