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或个人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提供原件核对涉及委托的需提交。

已办理的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或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图或建筑设计图(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依法申请(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电子文件格式要求:DWG文件)注意(分割前总地块《宗地图》原件3份、分割后地块1《宗地图》原件7份、分割后地块2《宗地图》原价7份)

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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