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华侨回国定居初审办理哪些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陆丰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陆丰市外事侨务局侨政股工作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初审。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陆丰市外事侨务局提出初核办理意见、陆丰市公安局提出初核办理意见后,上报汕尾市外事侨务局审批。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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