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车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好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20年

旅游客车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轻货、大货车

1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8年

20座以上出租车

12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15年

半挂车

15年

牵引车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三轮农用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四轮农用

12年

正三轮摩托

10-12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他摩托

11-13年

其他汽车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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