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县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需要的前提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原件核对

复印件,原件核对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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