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收养登记办理所需证件

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户口簿和身份证;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同时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⑤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华侨:①收养申请书;②护照;③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同时提交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④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③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④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④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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